2020年9月23日,杞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赵曰峰在未向相关组织部门报备的情况下,在官庄乡赵庄村为其父亲操办逝世十周年事宜,期间,赵曰峰兄妹五人共招待亲戚、邻里及朋友200余人,宴请33桌,其中赵曰峰朋友、战友、同学、同事随礼60人,礼金9800元,宴请5桌38人,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同时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力,收受中山街手机店等5名管理服务对象礼金共计1600元。
2020年9月,经杞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赵曰峰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