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龙亭区纪委监委值班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龙亭区 发布时间:2021-11-24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值班工作,切实保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及时有效规范处理各项紧急事务,按照开封市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纪检监察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委领导月带班制度,从月初开始,至月末结束。法定节假日期间按照值班安排实行委领导日带班。

第二条  带班领导全面负责本月(本日)值班工作,每月至少检查两次值班情况;指挥处置带班期间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必要时向委机关主要领导及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条  委领导日常带班,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带班期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带班的可商请其他委领导带班。

第四条  委机关、派驻和区委巡察机构人员原则上均应值班。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适宜值班的,需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不再安排值班。

第五条  工作日上班期间,值班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工作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夜间值班由1名男同志承担,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白天值班每班由1名女同志承担。

第六条  工作日夜间值班从当日下午下班开始至次日早上8:30结束。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夜班值班从当天下午18:00至次日早上8:00,白天值班分为两班,第一班从8:00至13:00,第二班从13: 00至 18: 00。

第七条  值班人员负责接听电话,及时做好解答和记录、转办工作;做好来访群众的引导和登记工作;做好值班期间委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遇有重要、紧急事项迅速报告带班领导,并按领导指示妥善处置。

第八条  值班期间值班人员一律在值班室值班,按时到岗,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手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空岗、脱岗、漏岗。

第九条  值班期间严禁带无关人员进入机关办公场所,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严禁饮酒。

第十条  值班表确定后,值班人员因出差、抽调、休假等原因不能值班的,自行调整后报至带班领导;未经批准擅自调班出现问题的,由应值班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上级及带班领导检查、群众来访、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值班人员应一并做好记录。不填写值班记录,视为脱岗。

第十二条  值班人员应保持值班室卫生整洁,妥善保管值班设备,确保值班电话畅通。

第十三条 值班实行交接班制度,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值班人员应与接班人员进行交接班。未办理交接班手续的不得离岗,并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工作日夜间值班人员可提前1小时下班就餐。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值班工作安排,并对值班室设施、物品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换、添置。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等部门加强对值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值班人员迟到、早退或者脱(漏)岗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迟到、早退或者脱(漏)岗两次, 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第十八条  因违反值班管理规定,导致联络不畅、贻误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