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开展“双谈双促”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鼓楼区 发布时间:2020-10-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通过开展谈心谈话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共鼓楼区委关于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及成员监督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谈双促”,是指党委(党组)、纪委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分管领域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通过“谈心”,促进干部担当作为、履职尽责,保障区委区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落地生效;通过“谈话”,及时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促进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贯彻落实

第三条  谈心谈话工作就是要坚持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把“抓早抓小、教育提醒,注重预防、保护干部”的原则贯穿始终,要通过常态性的“早咬耳扯袖、早红脸出汗”,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全区各级党组织要把谈心谈话作为了解党员、关心党员、爱护党员、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多形式的谈心谈话活动,达到沟通思想、及时提醒、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

第二章  谈心谈话主体及范围

第五条  谈心谈话原则上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

区委书记谈话对象为区四大班子正职、区委常委及区委、区纪委认为需要谈话的对象。

区纪委书记谈话对象为区四大班子副县级干部、法检两长、各街道党工委书记及区委、区纪委认为需要谈话的对象。

区纪委副书记谈话对象为各部委副职、法检两院副职、区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办事处主任及区委、区纪委认为需要谈话的对象。

第三章  谈心谈话事项及流程

第六条  谈心谈话事项

(一)谈心事项

1.党的政治建设方面:主要了解谈心谈话对象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情况;谈心谈话对象树牢“四个意识”,落实“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自觉抵制“圈子文化” ,严防“七个有之”等情况。

2.全面从严治党方面:主要了解谈心谈话对象是否严格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情况。

3.班子建设方面:主要了解谈心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班子的思想状况,团结力和凝聚力,党内政治生活开展情况,班子及班子成员工作能力和工作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突出问题。

4.党的建设方面:主要了解谈心谈话对象履行党建主体责任,本单位“三会一课”、“5+N”主题党日活动等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5.信访稳定方面:主要了解谈心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处理来信来访、重大积案化解开展情况等。

6.贯彻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方面:主要了解谈心谈话对象所在单位落实区委区政府部署安排的重大事项及重点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

7.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方面:主要了解谈心谈话对象所在单位针对中央、省委巡视及市委、区委巡察反馈的问题,制定的具体整改措施及整改成效。

8.其他需要了解的内容。

(二)谈话事项

除谈心事项的8个方面以外,重点围绕全面加强纪律建设,针对区委、区纪委掌握发现的领导干部个人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情节,通过与谈心谈话对象面对面询问交流、了解情况、提醒教育,“早咬耳扯袖、早红脸出汗”, 让党员干部及时接受监督,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第七条  谈心谈话程序

(一)谈心谈话准备

1.由谈话人确定谈心谈话对象及谈话时间。

2.承办部门制作谈心谈话通知书,并将通知书送达谈心谈话对象或由谈心谈话对象领取,提前告知谈话时间和谈话地点等内容。

3.谈心谈话期间,由谈话人对谈心谈话对象指出问题和不足,提出工作要求。根据需要,可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安排工作人员参与。

(二)谈心谈话实施

谈心谈话由专人记录,记录要经谈话人、谈心谈话对象和记录人签字确认。谈话谈话情况收集整理完成后,定期向区委常委会汇报。

第八条  相关要求

(一)按照约谈主体要求,区委书记每月至少谈一名领导干部,区纪委书记每两周至少谈一名领导干部、区纪委副书记每两周至少谈一名领导干部。

(二)谈心谈话重在了解情况、提醒监督、查漏补缺,谈心谈话对象需开诚布公、敞开心扉、真诚交流。

(三)注重实效,对谈心谈话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研究、立即整改。

第九条  实施谈心谈话的各级各单位应明确工作承办部门,明确专人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全区各单位、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委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商区纪委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