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始县三河尖镇万圩村党支部书记兼三河尖镇谷郢村党支部副书记凌兴伟贪污扶贫资金问题。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凌在谷郢村任职期间利用协助镇政府从事扶贫开发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实施“到户增收生猪养殖项目”的过程中,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骗取公款77300元据为己有。2018年6月,凌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资金已被追缴,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潢川县农业局农村能源站工作人员杨洋利用职务便利向群众索取钱财问题。2017年,杨在抽调至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帮助群众李某某办理“产业+金融”扶贫贷款的名义,于5月24日和6月7日分别向李索取2万元和1万元,用于个人开支。2018年6月,杨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罗山县灵山镇南街居委会主任黄应基,居委会委员、报账员李书贤截留挪用低保资金、虚报冒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问题。2008年至2013年,由黄具体负责、李具体实施,该居委会截留居民柳某家庭低保金20695元,用于发放给本居委会的其他困难群众;2006年11月至2018年4月,黄、李采取虚报家庭成员农村移民人口资格的方式,分别骗取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30000元和67800元,用于个人开支。2018年5月,黄、李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资金已被追缴,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平桥区肖店乡左庙村党支部书记胡苹贪污低保户生活补助金、惠农物资款问题。2013年至2016年,胡采取虚报冒领手段,多次贪污低保户生活补助金和惠农物资款,共计13625元。2018年6月,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纪资金已被追缴并退还群众。
5、淮滨县张庄乡副乡长李梅在低保工作中优亲厚友问题。2009年1月至2012年5月,李任芦集乡民政所长伪造相关手续,为其亲属李某某(淮滨县新里镇人)、余某(芦集乡李寨村人)等两户共8人在该乡新庄村办理了低保,共计领取低保资金5760元。李在组织调查过程中,欺骗组织、对抗调查。2018年5月,已转任张庄乡副乡长的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6、息县白土店乡王大围孜村党支部原副书记王文中侵占贫困群众扶贫资金问题。2017年,王代领该村贫困户王某某的扶贫资金1000元,用其中480元宴请他人。2018年6月,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信阳市纪委监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