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开封市纪委关于四起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纪违法问题典型案例通报
2021-01-29 09:48 来源: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不断强化警示震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现将我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四起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纪违法问题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兰考县南彰镇李堡村原党支部书记李国攀违法占用耕地建厂房、南彰镇国土所时任所长李海洲对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监管不力问题。2016年7月,李国攀在位于李堡村北原有厂棚基础上扩建厂棚,占压了耕地。2018年4月,南彰镇政府国土所、执法队等相关部门根据卫星图斑拆除了违建厂棚。2019年春节期间,李国攀再次在土地性质为耕地的厂房原址上重新建造。此外,李国攀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李海洲作为时任南彰镇国土所所长,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制止纠正李国攀违建行为。2020年8月,李国攀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李海洲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尉氏县水坡镇东水坡村党支部书记张军岭违法占用耕地建厂房问题。2019年3月,张军岭在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水坡镇东水坡村二组集体土地建设碎石厂。2019年7月17日,尉氏县自然资源局对张军岭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对其罚款。2019年11月,张军岭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禹王台区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王磊对乱占耕地建房案件处置不力问题。2019年8月,禹王台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发现汪屯乡马头村村民刘某某在该村西南角一般耕地上违法占地,并擅自改变用途建房。该区执法监察大队队长王磊到现场查看,刘某某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但直到2020年4月,禹王台区第一巡察组到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巡察时发现,该案仍未立案上报。王磊对违法占用耕地案件处置不力,导致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应负直接责任。2020年10月,王磊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顺河回族区农林牧机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郭富建帮助亲属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问题。2016年5月,时任顺河回族区农林牧机局党委书记、局长郭富建,在明知国家禁止在耕地上建房的情况下,仍出资1万元帮助其父母在位于汴东产业聚集区张庄村的责任田内建设住宅。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属于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2020年7月,郭富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4起典型案例,有的是农村党员干部违法占用土地建房,有的是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失管失察,导致违法问题未能得到及时处理,有的是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参与占用耕地违法建房。这些行为反映出一些基层干部法纪意识淡漠、监管责任缺失,必须严肃处理。

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从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来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真正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深入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各县区党委政府要切实扛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严格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坚决遏制住增量,积极稳妥、依法有序处置存量,确保整治工作有力有效推进。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立足“监督的再监督”职能定位,紧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的阶段任务和工作重点,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全程监督,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督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履职尽责、主动作为,以强有力的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要统筹用好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两把尺子,聚焦“四个严查”,即:一是严查2020年7月3日以后顶风乱占违建整改不力问题,严肃追究有关县区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对涉及公职人员强占多占耕地违规建房的,从严从快处理到位;二是严查乱占耕地建房背后的滥用职权、利益交换、收受贿赂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以及为黑恶势力占用耕地建房充当“保护伞”等问题;三是严查县区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导致耕地流失问题;四是严查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走过场、假整改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做到执纪执法同向发力,全面清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背后的责任、腐败和作风问题,为守住耕地红线、筑牢粮食安全底线提供坚强纪法监督保障。

责任编辑:   开封廉政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