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微信已经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中一种便捷的沟通方式。然而,随着微信的使用,“微腐败”、“微关系圈”等现象也在朋友圈里冒头了。
这不,有一位中直机关某部委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在一次老乡聚餐后创建了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较成功的商人为主要对象的微信群,互通政、商信息。他这样做,违反了什么条例又将受到何种处罚?且听党建君细细说来……
典型案例
董某,中直机关某部委局级党员领导干部。2015年春节前,董某召集在京工作的本省老乡聚餐。期间,经董提议创建了“在京老乡精英会”微信群,董自任群主。此后,董以老乡中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较成功的商人为主要对象,不断扩大该群规模,使群人数最多时达到400多人。为提升群活跃度,董积极组织线下联谊活动,并被推举为线下活动秘书长。董指定3位年轻群员担任秘书长助理,规定全群性线下联谊每年组织1-2次,小范围联谊或聚餐则因人因事随时安排。从组群到2017年底,全群性线下联谊已经组织4次,小范围联谊或聚餐则不计其数。董号召“有事找群员”,群内成员利用该平台互通政、商信息,一些领导干部为群内商人介绍工程项目等,一些商人则为领导干部提供各式各样的便利和服务,有的甚至存在权钱交易现象。
案例剖析
本案的焦点是,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及构成何种违纪。我们认为,董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应按照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8条追究其党纪责任。
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4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该通知针对党员领导干部中,因自发组建“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联谊性组织而滋生的各种问题,如关系网代替党组织、潜规则代替组织原则、小团伙利益代替国家和人民利益等,为维护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生活严肃性,着重源头防范,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等类似联谊性组织,更不得发起、组织这类联谊会,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职务,不得借机搞团团伙伙、小利益集团,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对照以上规定,分析本案
第一,董某属于该禁止性通知约束的特殊主体,且具备该错行的全部构成要件。作为中直机关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董本应具有较强的党性意识和组织观念,但其对党的纪律要求置若罔闻,热衷于搞老乡关系,不仅组织、发起成立所谓的精英会微信群,还不遗余力扩大规模,促成和组织线下活动,亲自担任线上群主和线下秘书长职务,并推动线下活动制度化,把最初的微信群变成了名副其实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
第二,该群的实质是为小团体谋取利益。董某从组建该群开始,就不是以增进同乡情谊为出发点,其吸收成员的考量重点是所谓的“精英”,即手中握有公权力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具有经济实力的商人。在董的眼中,“老乡”只是可利用的“权”“利”资源,而“情”只不过是个幌子。从其组织的小范围联谊活动看,都是官员们被奉为座上宾,商人们轮流做东,然后互通款曲、政商勾结、利益交换。
第三,该群的很多线下活动已经越过纪律的红线,碰触到法律的底线。案例中已经写明,一些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帮助商人老乡承揽工程项目等,一些商人则为领导干部提供各种便利和服务,有的甚至已经发展为权钱交易。从政的角度看,这些行为侵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从商的角度看,这些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公正性,扰乱了市场秩序。
综上,我们认为,董某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应依纪追究其党纪责任。除此之外,对群内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涉及的违纪违法行为,也要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互联网时代,微信群、QQ群等社交工具,因其广泛性、及时性、便捷性,已经融入并深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经常上网看看,了解群众所思所愿,收集好想法好建议,积极回应网民关切,解疑释惑。所以,会用、用好网络社交工具,是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的时代使命。但同时我们也应清醒看到,微信群、QQ群等社交工具,作为一个中性的交互平台,承载何种内容,带来何种影响,完全取决于使用的人。案例中的董某,就是从组建老乡群开始,一步步把这个群带进了违纪甚至涉嫌违法的死胡同。这些年,全国查处的党员干部因网络行为违纪的案件也不在少数。这其中,有的是因为在微信朋友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有的是因为转发淫秽图片或视频,有的是因为散布传播谣言,有的是因为违规收受微信红包,有的是因为用微信红包进行拉票贿选,有的是因为泄露了国家和工作秘密,有的则是因为开网店做微商等等。所以,网络也不是纪外之地、法外之地,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慎重对待。
廉政启示
党员领导干部首先是社会的人,具有一般的感情需求。老乡情、同学情、战友情等等,都是正常感情需求的自然延伸,是合情合理的。党员领导干部网上或线下与老乡、同学、战友等正常、适度联谊,本身并无不妥。但“朋友圈”“微信群”等网络联谊形式,与现实生活紧密相连,是由许多复杂的社会关系组成。党员领导干部在网络空间的言与行,一定要时刻考虑到自身的身份和职务影响,要有意识厘清正常人际交往与违纪违法行为的界限。与老乡同宗、同学同门交往,共产党人的党性原则不能放一边,彼此清白是基本规矩,有交往不能有交易,不能让小团伙、小圈子意识侵害党性原则,更不能触碰纪律红线、踩踏法律底线。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绝不能被披着“乡情”“友情”“同学情”“战友情”外衣的不当利益诉求所蒙蔽,而丢了原则、坏了风气、损害了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
党建君有话说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也不例外。近年来全国各地有关微信使用不当导致违纪甚至违法的事件层出不穷,值得警惕。作为党员干部,有必要知悉这些前车之鉴,从中汲取教训,以免重蹈覆辙!今天,我们以案说事,为大家列举微信使用的八条负面清单。
1.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2016年12月18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头版刊发《党员能在微信朋友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吗?》一文。文中报道,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吴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一篇文章,并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一国两制”,罔顾“一国两制”出台的背景与实际,由于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吴某因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这一行为,受到纪律处理。
2.转发淫秽图片或视频
2016年8月25日晚,湖北黄冈市英山县孔坊乡政府副主任科员程某,将其在其它微信群里看到的淫秽图片转发给某朋友时,不慎转发至“微政英山”工作群。“微政英山”微信群共有该县500余名党政干部。程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传播淫秽图片的错误事实。该县纪委对该案快查快结,在问题发生18小时内即对当事人作出了严厉的处理,给予程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并进行通报曝光。
3.散布传播谣言
2016年11月3日晚,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干部黄明成携家人去县城某超市购物,听见一个中年妇女大声呼救,“有人抢劫”,黄明成前去追赶歹徒,但没有追上。在返回的路上,黄明成听见有人议论,县城近期有人抢小孩,抱上车就跑。回家后,黄明成觉得有必要提醒一下身边的人。于是,在没有调查事件真实性的情况下,他编写了一条“沱江县城街道上连续发生抢劫和抢小孩案件,抱上车就走”的信息,在微信群里发布。这条谣言被频频转发,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2017年1月,黄明成因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违规收受微信红包
2016年1月5日,河南省郏县一个私家车车主高某某因为汽车尾气检测不合格,无法取得车辆环保检测合格贴。他想到了自己认识负责发放车辆环保检测合格贴的环保局工作人员杨磊,于是便找到杨磊,让其帮忙办理。一开始,杨磊推说不好办,不愿管这件事。高某某见杨磊推辞,便发了他一个60元“微信红包”,说是让他买两盒烟,疏通一下关系。杨磊收到“微信红包”后,便想了一个自以为是的“妙招儿”——他仿照一张以前为他人办理的环保检测合格贴,为高某某提供了一张套打的环保贴。当年4月,杨磊受到警告处分。
5.用微信红包进行拉票贿选
广东省河源市仙塘镇古云村党支部书记李某,就因在党支部微信群里给41名党员干部发放数万元微信红包涉嫌拉票贿选,被立案调查。
6.泄露国家和工作单位秘密
2013年11月底,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多家网站刊登1份机密级国家秘密文件。经查,2013除年11月中旬,某政府机关有关领导干部秘书牛某,在参加某涉密会议时,向文件保管人员邱某索要1份机密级会议材料。邱某明知牛某不在知悉范围内,但考虑其为秘书,不好得罪他,违规将会议材料交给对方。当晚,同事赵某给牛某发微信,打听会议信息。牛某未经考虑,直接将会议材料拍照发送过去,被赵某转发微信群,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牛某开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赵某开除公职处分,给予邱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7.违反规定开网店、做微商
2015年1月,河南省济源市市财政局PPP管理中心负责人张嫣嫣开始通过手机微商方式,宣传、销售洗化、饰品等商品。随后,又租赁房屋,雇佣人员经营实体店,销售上述商品。2015年10月至11月,张谎称医院诊断为肺结核,需隔离治疗,向单位请病假6个月。市纪委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张嫣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其违规经营所得及请假期间多领的工资和津贴。
8.发布其他不当言论
2017年3月23日,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门中队负责人杨某某因其儿子就读的温州外国语学校校长更换问题,以“深蓝·本色”的微信名在学生家长群中发布了“应该组织家长委员会,策划方案、募集资金、组织发动队伍封锁市教育局”等言论。杨某某身为一名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发布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3月25日区纪委给予杨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免去杨某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门镇中队负责人职务,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最后,劳心的党建君还想再说几句。
党的纪律是必须遵守的底线。在使用微信等新兴媒介的时候,党员干部必须树立政治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每一名党员干部在使用微信的时候,都要经常拿纪律的尺子量量自己的行为,是不是在纪律允许的范围内。要时刻紧绷纪律之弦,切记使用微信莫“任性”。
毕竟,纪律无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