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私存”必严惩
2019-06-20 15:48 来源:

 公款私存违法纪,以私之心占便宜。

  有朝一日事败露,依纪受惩悔泪滴。 

【典型案例】

    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杏花营镇卫生院财务科科长、会计李永丽私立账户,擅自将单位157.2万元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且未将公款私存产生孳息468.58元和销户时卡内余额10.52元入账统一核算管理。2019年4月19日,李永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条文链接】

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通讯员 李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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