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热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之一
2021-09-26 16:04 来源: 开封廉政网

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第1号公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制度成果;是完善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重要举措,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条例》一经发布,就在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中引起强烈反响,广大纪检监察干部通过会议、网络、报刊等多种形式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主旨意义。大家纷纷表示,要主动学深悟透,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持续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

“《条例》吸收了大量来源于实践的好做法、好经验,对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等监察工作各环节程序要求作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为我们执法调查明确了制度依据。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加强学习,提高依纪监督、依法监察、纪法衔接能力,做到学以致用,真正将学习效果转化为履职实效。”尉氏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焦世峰表示。

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严冰冰在学习过《条例》后深有感触地说:“结合本职工作,在纠‘四风’、树新风的道路上,充分运用公务用车信息管理平台、税务管理系统,通过查询轨迹、油耗比对、账实核对等方式,精准发现公车私用、违规公款消费等隐形变异问题,严防‘四风’反弹回潮,以实际成效接受群众的检验,用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拥护。”

“《条例》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和各项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在法规中予以固定,‘四个监督’全覆盖并一体推进,为深化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提供了同向、同步、同进的有效路径。作为一名巡察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中关于‘四个监督’贯通协调的精神,并抓好贯彻落实,在巡察实践中,切实把巡察监督与监察监督贯通融合,真正落实到巡察工作方案制定和巡察工作开展过程中,着力推动我市巡察监督提质增效,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和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市委巡察办曾献印说。

——明确权力边界 规范监察机关职责和权限

“《条例》的实施,架构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分工协作的管辖机制,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立足新起点,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督方式方法,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把监督精准覆盖到每一名监督对象,全面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顺河回族区纪委书记、监委代主任林丹丹表示。

鼓楼区纪委书记、监委代主任关亮说:“《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边界,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确保监察人员在行使权力时慎之又慎,自我约束严之又严。特别是《条例》的第七章,明确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制约。作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持续加强队伍建设,构建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严防‘灯下黑’。”

驻市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认真学习后一致表示,“《条例》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了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同时对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等监察工作各环节程序要求作出细化规定,解决了派驻组日常监督工作中的困惑和疑难问题。”

——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

市纪委监委法规室蒋波在谈学习体会时说:“《条例》既是对监察法的细化完善,又是指导监察工作依法规范开展的精准‘施工图’,为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指导和制度保障。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法治工作人员,我要深学细研《条例》各项规定,并在实际工作中严谨规范贯彻落实,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当好参谋助手。”

“《条例》的实施给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戴上了‘紧箍咒’,真正把权力关进了制度的笼子,实现了监察范围全覆盖。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将监察工作抓在日常、融入经常,准确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通过函询谈话等手段进行说服教育,实现‘咬耳扯袖早提醒,红脸出汗真批评’,将有苗头性、倾向性的干部拉回到正常轨道,避免成为法律制裁的‘极少数’。”市廉政文化教育中心李振营说。(作者: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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