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加强对"监督者"的"再监督"
2019-01-14 11:50 来源:

1月9日,市纪委监察委出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范围、职责、方式和责任追究,刀刃向内加强对“监督者”的“再监督”,严防“灯下黑”。

《办法》共6章31条,全面界定了市纪委监察委干部监督室的6类监督对象和8项监督内容,明确了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派驻机构具体负责,干部监督室专职负责的内部监督责任体系,确保监督无禁区、全覆盖。

《办法》还提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主要通过审查调查、案件抽查、内部督查、抽查监督、备案监督、人事监督、日常监督、社会监督8种方式进行,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针对如何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办法》特别强调责任追究制度:对纪检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方面失职失责的,予以严肃问责;对旅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监察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开展“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等。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纪检监察机关内控机制建设,全面加强自我监督,这既是对“谁来监督纪委”的有益探索,也为打造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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