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规定的通知
2015-07-28 00:00 来源: 开封市纪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把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精气神凝聚到干事创业上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规定重申如下:
一、适用范围: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及中央、省驻汴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具体内容: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含节假日值班、执勤时间),严格禁止规定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午间饮酒(包括白酒、红酒、黄酒、啤酒以及其他含有酒精的饮品)。

三、坚持无例外原则:无论公、私活动,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工作日午间饮酒,包括接待招商引资客人、上级机关部门领导、市外来客,以及各类家庭活动(含婚丧喜庆等事宜)。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对因饮酒后贻误工作、酗酒闹事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依纪依规加重处理;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同一单位一年内违反规定累计发生三人次()以上的,取消单位当年度评先资格,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五、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带头严格执行规定。

六、全市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七、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监督责任,畅通监督渠道,采取不定期明察暗访、通报曝光等方式,切实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设立举报电话(0371-23850000)、手机(18603789700),开通举报邮箱(kfsdfzfjdjb@163.com),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具体负责群众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