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纪委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典型案例
2018-05-09 09:10 来源: 河南省纪委监察委网站

1.鹤壁市市政管理处党总支副书记、副处长逯金战,路灯所所长赵亮、城管科科长卢建兴、综合厂厂长苗会全、材料科科长谢忠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017年1月,逯金战一行5人赴安阳和信阳学习考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1月13日,逯金战等5人从安阳乘坐高铁商务座赶赴信阳,在信阳火车站广场考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路面建设后,共同商议赴南湾湖景区游玩;1月14日,5人赴鸡公山游玩。考察结束后,逯金战安排卢建兴、赵亮找材料发票,分三笔报销安阳至信阳高铁商务票、南湾湖景区门票、鸡公山景区门票以及就餐饭费共计14160元。2018年3月,鹤壁市山城区纪委给予逯金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赵亮、卢建兴、苗会全党内警告处分;山城区监察委给予谢忠伟警告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

2.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原党总支书记高广建长期借用企业车辆、违规报销车辆维修费用问题。2010年5月,高广建担任鹤山区人民法院党总支书记期间,向鹤山区辖区某企业借用普桑轿车一辆,至2014年11月退休后才予以归还。2012年至2014年期间,该车在鹤山区人民法院定点维修中心多次维修,产生费用5395元,均由鹤山区人民法院结算。2017年9月,高广建将违规报销维修费用5395元上缴至鹤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2月,鹤山区纪委给予高广建党内警告处分。

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外勤工作人员王豫磊、田艳芳公车私用问题。2018年2月14日,王豫磊、田艳芳受执行局第二团队法官助理杨政指派,驾驶山城区人民法院豫FA889警车前往淇滨区某银行办理公务。期间,王豫磊驾车绕行四季青批发市场,并到某小区朋友家中办理个人事务。田艳芳作为陪同工作人员,对王豫磊公车私用行为没有制止,且不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调查,避重就轻,有欺瞒、隐藏事实行为。杨政作为公务车辆的实际指派人,疏于教育管理,负有领导责任。2018年2月26日,山城区人民法院将王豫磊、田艳芳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给予杨政通报批评。

4.鹤壁市淇滨区公安分局社区警务大队三中队辅警刘改红公车私用问题。2018年4月8日,刘改红驾驶豫F警2763车辆,在去执勤的路上,顺路到某幼儿园送孩子上学,被群众举报。2018年4月11日,淇滨公安分局给予刘改红辞退处理。(鹤壁市纪委监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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