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纪委监委机关借调党员的组织管理、纪律监督,严格借调党员的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纪委监委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借调党员管理是保证借调党员履行党员义务、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纪检监察机关基层党组织管理的组成部分,是使借调党员及时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维护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良好形象的有效举措。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借调党员是指在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借调一个月以上的党员。
第四条 借调党员党组织关系留在原单位,不办理正式关系转移手续。借调党员将《干部任免表》交至所在党支部,由党支部统一到机关党委备案。
第五条 市纪委监委机关借调党员应及时纳入所在党支部管理,由所在党支部安排借调党员参加政治理论学习、“5+N”主题党日等党内活动。但借调党员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六条 借调党员应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格保守党的秘密,服从所在党支部安排,积极参加党内活动,由所在党支部负责做好活动参与情况的记录和学习笔记检查工作。
第七条 借调党员的党费应在原单位按时足额交纳。
第八条 借调党员所在党支部书记为借调党员管理第一责任人,所在党小组组长为具体责任人,负责借调党员日常监督管理。机关党委将适时督导检查借调党员党内活动、党费交纳情况。
第九条 借调党员借调期满,由所在支部将其参加党内活动情况写入借调鉴定中。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