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 终于能办的公积金贷款
来源:开封廉政网 2021-12-22 17:26

12月16日下午,贾先生走下开封市市民之家的台阶,抬头看了看天空,只觉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他轻声哼起小曲,拨通了未婚妻的电话:“我已经成功递交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了,这事算是成了。”

“这事”还要倒回到今年10月8日,贾先生因买房需要到市民之家公积金贷款窗口咨询公积金贷款办理业务,被告知7月份公积金未缴纳,需补缴7月份公积金。

原来,贾先生工作调动转办公积金手续期间,因两个单位工资发放时间不同,造成7月份公积金欠缴。贾先生随即与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联系,并于11月30日完成全部补缴程序。

“这下应该没问题了吧。”贾先生心想。

但当贾先生再次来到公积金贷款窗口,却又被告知:7月份的公积金是补缴的,不符合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公积金的规定,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贾先生认为,《开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手册》中给予的条件“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开户日期满6个月且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并未说明补缴的公积金不算正常缴存。其因工作变动需补缴7月份公积金符合规定、程序正当,且当前账户资金已正常,不存在任何缺口,在程序、事实和结果上已是连续正常缴存。

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贾先生将相关问题反映至市“办不成事”监督窗口。窗口工作人员按流程进行了受理登记。

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横向对比后发现省内一些地市针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出台详细规定措施,特别是对职工补缴公积金的认定作出说明,即“异地转入后接续缴存、补缴未超过3期、多地缴存记录合并后连续,且账户状态正常的,可认定为正常缴存”“职工因工作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的,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具有政策参考价值。

12月7日,市纪委监委会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召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员就此问题进行研判,并于当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了《交办单》,要求严格按照“13710”工作制度,限时办结。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贾先生因职务变动,工作关系发生转移,造成公积金账户没有正常连续缴存的实际情况,向上级提出处理建议,认为应该对贾先生的连续缴存情况,进行补充认定。2021年12月15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贾先生,在满足其他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后,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至此,这一问题在一周内得以解决。

“虽然现在贷款还没有最终发放,但是我们心里踏实多了,多亏了咱们的窗口工作人员,买了房有了家,以后日子一定会越来越好,未来可期,未来可期呀……”贾先生高兴地对“办不成事”监督窗口工作人员说。(作者:余瑞 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