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下半年,我接手查办一个乡镇劳保所长违规为他人办理低保的问题。在外围证据收集完之后,我和同事李伟与其进行了谈话。
“你儿子因为夫妻双方发生争执,是否将劝架人王某某眼睛弄伤过?”我们直奔主题。
“是有这么回事,大约三四年前了,我儿子和儿媳吵架,当时我和妻子都不在家,我们隔墙邻居王某某听到后过来劝架,我儿子一挥凳子,凳子挂住王某某的左眼了,眼睛流血了。”该乡劳保所所长刘某某回答。
“后来呢?”我问。
“当时我们家人赶紧把她送到眼病医院了,因病情严重,后来又转到了郑大一附院。”刘某某回答。
“你为她们办理过低保没有?”我们切入正题。
“办过,看病结束之后,我让村干部调解,准备给他一些补偿,但是她们家没有要,我就直接找我们乡民政所所长为她办理了一个低保,也没有经过村里评审。”刘某某对其违规为他人办理低保事实供认不讳。
“因为自家孩子生气,却意外把前来劝解的邻居的眼睛弄瞎了,她的视力会一辈子受到影响,可又没有接受我们家补偿,我总感觉对不起人家,就想法给她办了一个低保。”刘某某又解释道。
“你们家造成的事,应该你们自己负担,怎么能拿国家的低保做人情呢?”我问他。
“我做的不对,愿意接受组织处理。”刘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后来,在完善了相关手续之后,就让刘某某回去了。我让李伟准备材料报立案,然后移送审理就可以了,本来案子也不大。
“渠主任,我总感觉哪里还有问题,我原来好像听说过新农合有其他外因的不予报销啊。”第二天,李伟找到我说。
“也是,我一个亲戚因为给别人帮忙建房,从梯子上摔下来骨折了新农合就没有报销。”我也有同感。
“会不会报销环节也有问题?走,我们去新农合办找找文件去!”事不宜迟,我们随即出发了。
我们说明来意后,新农合办随即把《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3年版)>的通知》(豫卫农卫﹝2012﹞20号)拿了出来,该通知规定“(二)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文件条款印证了我们的判断。
我们又调取了王某某新农合报补的原始档案,其中病例显示:王某某在收取玉米时不慎摔倒,脸部磕在板凳上,导致左眼受伤。很明显,这是在虚构事实,骗取新农合补助款!
我们再次与刘某某谈话,刘某某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主动退缴了报补的新农合款,县纪委给予刘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其主管机关免去其所长职务。
通过这个案件,我感触颇深。作为一名从事纪律审查的干部,我们不仅仅要把党章党规、条例规则等常用的专业知识学懂弄通,也要了解其他单位、部门的相关知识,不仅“一门精”,还要“门门通”。特别是目前监察委已经成立,需要业务融合、纪法衔接,我们更需要学习法律、心理学、逻辑学、哲学、经济学等多方面的知识,不断提升业务知识,增强履职能力,面对新任务,实现新担当,完成新使命,做一名让党放心、群众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渠广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