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纪检监察干部交往制度
2021-10-13 15:07 来源: 武陟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打铁必须自身硬”和“把队伍建强、让干部过硬”交往“有原则、有界限、有规矩”的政治要求,进一步从严约束纪检监察干部交往行为,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焦作市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焦作市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十严禁”》等,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干部交往”是指在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时间和八小时以外所从事的与身份、职务影响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干部交往制度”适用对象如下:

1、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廉政教育中心全体干部;
    2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全体干部;

3各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全体成员;

4县纪委监委借调工作人员

第四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交往活动的监督管理,遵循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强化预防、惩教结合,主动从宽、被动从严的原则。

第二   “四正向交往清单

 纪检监察干部之间的交往:

1、坚持党性原则和立场保持健康的党内关系

2、要保持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

3、要保持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

4涵养亲密无间的同志关系、同志情谊

纪检监察干部与监督对象之间的交往:  

1、要坚持公私分明亲清有界;

  2、要保持距离,交往有度

3、要以诚心拉近距离,以诚意加强团结 

  4、要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及时如实报告登记

纪检监察干部与涉案人员之间的交往:

  1、坚持讲党性、讲原则、守纪律

  2、要恪守纪检监察权力边界

  3、时刻保持清醒的辨别力;  

  4、要有坚定的自我控制力

纪检监察干部与社会人员的交往:

1、要从党和人民利益出发,坚持走群众路线;

2要做到人情之中有原则,交往当中有政治

3、要交益友,多同普通群众交朋友,多同基层干部交朋友,多同先进模范交朋友,多同专家学者、知识分子交朋友;

4、要慎交友,应该保持头脑清醒,慧眼识人,自觉远离动机不纯、背景不清、素质低下、趣味庸俗的人群

   七项负面交往清单

 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严禁发表、传播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行,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得在社交网络平台或以其他方式发表、传播不当政治言论、文章等

2、不得擅自接受与工作有关的采访、授课等活动;

3、不得擅自披露谈论、编发不宜公开的工作有关的信息;

4、不得传播未经证实的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

5、不得编辑、传播“黄色笑话”“荤段子”

6、不得造谣生事、恶意诽谤、诋毁他人名誉;

7、不得发表其他不符合纪检监察干部身份的不当言论。

 要坚决做到廉洁自律,严禁吃拿卡要、收受财物,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得接受与工作无关的公款接待,不得接受和安排超标准公务接待;

  2、不得在同事之间、上下级之间搞请客送礼;

3、不得与涉案单位、联系单位、被巡察单位或者单位领导干部私下接触、相互请托;

4、不得接受企业老板、监督对象、涉案人员及其亲属和特定关系人的吃请,借款、借车、借房及其他贵重物品,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或委托其办理个人、家庭及朋友的事宜;

  5、不得利用婚丧喜庆事宜,以及本人或直系亲属住院等机会收受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等财物。

  6、不得接受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纪执法的宴请或者旅游、娱乐、健身等活动

十一 要净化社交圈子,严禁不健康生活情趣,不得有以下行为:

1、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非组织活动不得借联谊活动搞“小圈子”;

2不得在同事或上下级之间搞拉帮结派等“小圈子”和庸俗关系;

  3、不得出入不健康、高消费等有损形象的娱乐场所,不得参与带有博彩性质的活动

4、不得擅自参加企业、商会举办的各类庆典活动;

5、不得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6不得出席其他不适合纪检监察干部的场合及活动。

十二 要践行职业操行,严禁跑风漏气、说情干预,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得未经请示、报告,擅自接触检举控告对象、调查对象、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

2、不得打探案情、违规过问有关案件、信访、问题线索处置等信息,为相关人员说情打招呼;

  3、不得向无关人员炫耀、谈论、泄露信访举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各环节的情况,包括办理部门、办案人员、处置措施、涉案事项和人员等各类信息;

4、不得为被谈话函询人、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分析案情、出谋划策,帮助规避或对抗监督检查、审查调查;

5、不得私自过问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司法工作;

6、不得有其他利用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为他人居间斡旋、站台撑腰、牵线搭桥的行为。

十三 要带头遵规守纪,严禁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得未经批准,利用自身纪检监察干部身份越权接触相关部门、单位党政负责人;

2、不得在对外沟通协调工作时,到涉案单位联系单位、被巡察单位夹带个人诉求,打招呼、办私事

3、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所联系单位正常执行公务、市场经济活动执纪执法及干部选拔任用等活动;

4、不得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5、不得接受亲属及特定关系人请托帮助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6不得有其他利用纪检监察干部身份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十四 要抵制奢靡享乐,严禁腐化堕落、铺张浪费,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得过度追求物质享受,讲排场、摆阔气;

2、不得沉迷于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名茶名酒及其他奢侈品的把玩收藏;

3、不得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差旅住宿等方面追求享受、提出超标准要求;

4、不得有其他奢靡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行为。

十五 要遵守公序良俗,严禁抹黑纪检监察干部形象,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得打官腔、摆架子、耍特权、逞威风、口大气粗、颐指气使;

2、不得在公共场所行为举止失当;

3不得有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4、不得有其他损害纪检监察机关形象行为。

 

第四   监督方式

十六 请示报告制度。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休假离深、婚丧喜庆事宜、外出授课等事项,以及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政负责人,或与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特定关系人联系、接触,必须事先请示报告。遇到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等情形需向有关领导报告。

十七 廉政家访制度。单位或部门的负责同志,主动到纪检监察干部家庭开展家访,必要时到所居住社区走访,向干部亲属及第三方了解干部的家庭生活、社会交往、廉洁自律等情况。

十八 日常谈话提醒制度。单位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经常与纪检监察干部开展日常谈心、谈话提醒,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十九 承诺践诺自纠制度。以部门为单位,组织每位纪检监察干部签订《武陟县纪检监察干部交往活动行为规范承诺书》,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照检查整改。

二十 协调联动监督制度。定期到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单位收集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负面信息。并与审计、检察、公安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掌握纪检监察干部交往活动中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二十一 交往问题销号制度。对发现违反纪检监察干部交往活动负面清单的问题,各部门负责人要建立问题台账,认真分析研判,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

二十二 负面信息管理制度。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部室和巡察机构收到或工作中发现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交往行为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到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责任追究

二十三 对纪检监察干部交往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四种形态分类处理

1、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谈话提醒处理;

2对于存在违规行为且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或违纪事实比较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在民主生活会以及其他适当的会议上作检查等处理;

3对于存在明显违规行为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处理后整改不到位及纠而复发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直至调离纪检监察机关等处理;

4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结果运用

二十四 对于纪检监察干部交往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严肃处理,并把处理结果运用到年度考核、评优树先、职务任免等方面。

二十五 纪检监察干部因交往活动被处理的,及时装入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

第七   附则

二十六 制度武陟县纪委县监委负责解释。

二十七 县委巡察机构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十 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