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是违法行为,但在实际生活中,仍有个别党员甚至党员干部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害人害己。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切实增强党员干部法纪观念和守法意识,强化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建设,现将近期我区查处的2起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任某,民主街道道清里社区华苑新城居民党员。2018年1月17日,任某酒后驾驶小客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8年11月5日,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3月18日,解放区纪委给予任某开除党籍处分。
2、张某,焦南街道站东社区铁西区居民党员。2017年2月14日,张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8年2月26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3月18日,解放区纪委给予张某开除党籍处分。
酒后驾车绝非小事,不管是普通党员、公职人员,还是领导干部,挑战法律底线,最终必将害人害己。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更为党的纪律和规矩所不容。
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要深刻认识酒后驾驶的严重危害性,切实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时刻警醒自己,切实增强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摒弃侥幸心理,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对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各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要认真落实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及时抓早抓小,经常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运用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防出现“破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