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作出部署: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加强纪律教育,认真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着力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为帮助广大党员干部学习掌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清风焦作”开设“清听廉声”专栏,推出山阳区纪委监委张静同志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原文诵读系列音频,让我们共同聆听学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