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机关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20-11-05 19:32 来源: 办公室

为维护和保障机关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共济源市委组织部、济源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济人〔2009〕20号)文件精神,参照《中共河南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纪委监察厅预防腐败局机关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豫纪办〔2014〕16号),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一)实施年休假,是保证干部职工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障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提倡和鼓励干部职工按计划正常年休。

(二)实施年休假,坚持领导干部带头执行、个人意愿和工作需要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施年休假,要根据岗位性质、工作任务和个人实际,合理计划、统筹安排,既推动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又保证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二、时间安排

(一)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可一次性休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分段安排,但必须当年使用。

(二)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三)各室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统筹安排,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本年度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须确保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在岗。年休假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5月份至10月份。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择期安排。机关开展全局性重要活动时,不得安排休假。

(四)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干部职工,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工作日内),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五)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假天数的干部职工,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六)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发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新调入单位的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年休假的。

干部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1)、(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审批备案

(一)班子成员及各室主任休假报书记批准;其他同志休假报分管常委委员、副书记(副主任)批准。

(二)休假人员要填写休假审批表(表格附后),由组织部审核假期后,按程序审批。休假结束后,及时向组织部和办公室销假。

(三)休假人员如需出国(境)或赴港澳台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另外履行报批手续。

(四)对年休假实行备案管理。经批准休假后,将《休假审批表》一式三份,分别交办公室、组织部、所在室备案。组织部要及时做好登记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为认真执行年休假制度及加强对年休假工作的管理,机关干部职工的请假严格按程序审批,批准手续必须到组织部备案。组织部要加强对请假事项的监督。

(二)实行“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干部职工的年休假,避免出现工作脱节现象。

(三)休假人员在年休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确保遇有紧急或重要公务时能够及时联络。

(四)休假人员在年休期间要注意人身财产安全,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纪检监察干部良好形象。

(五)对违反审批权限或未经审批私自休假、擅自延长休假期限的,视为旷工,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年休假工作由组织部统一管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 济源市纪委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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