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国庆节即将来临,关于节日的各项福利,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给职工发放福利会不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如何正确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才算不违纪?本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市纪委、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为市民清晰勾勒出职工发放福利的违纪红线。
法定节日可发少量慰问品
工会会员全年节日慰问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
据了解,去年,省总工会出台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支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工会会费用于福利发放作了具体规定。
《通知》指出,职工集体福利主要是指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的少量慰问品,对会员个人及其家庭发生困难情况时的补助以及对会员本人的生日慰问花费等。其中,“逢年过节”是国家规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7个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少量”是指每位会员全年节日慰问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慰问形式主要是实物。
发福利的正确“姿势”是什么
不能触碰三条纪律红线
在法定范围和法定程序内享受福利,是职工的正当权利。要把正常合理的福利待遇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区分开。实践中,福利应该怎么发?有哪些注意事项?市纪委工作人员提醒要把握好三条纪律红线:
一是要有合法合规的开支渠道。关于福利费,有关部门有专门的制度规定。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支出是允许的,但是不准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更不能搞变通从下属单位违规列支相关费用。
二是不能把福利“隐身”在其他费用中。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以年终奖等各种名义发放福利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一些单位为掩盖其“明停实发”行为,巧立各种名目,或采取假借购买食品、办公用品等方式为干部职工发福利。这些都不允许。
三是不准使用财政性资金、工会资金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和电子礼品卡。
哪些行为碰到了红线
12种违规行为将受处分
市纪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是一种变相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的行为,违反了财经纪律,破坏了收入分配秩序。
据介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12种: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违反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
那么对违规发放行为如何处理?市纪委工作人员介绍,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对一般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给予党纪处分应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给予行政处分应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市纪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