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就是压在我心口上的一颗石头,现在终于如释重负了……”日前,克井镇某村支部委员李某带着8000余元来到镇纪委,主动退还违纪款。
2019年年初,克井镇纪委接群众举报,克井镇某村支部委员李某在分管本村土地附着物清点及补偿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现象。事情追溯到2014年,当时该村尚由济源玉川产业集聚区管辖,附着物补偿相关资料在玉川产业集聚区,相关工作人员因违纪已被辞退,土地附着物也已经不复存在,这些都为审查调查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
审查组连夜作战,带着问题仔细核对每一张附着物登记表和补偿款领取登记表。经调查,除了李某名下有补偿款外,李某母亲名下还有180棵杨树补偿款共计8000余元,审查组深觉这一情况不符合常理。
“你母亲名下这180棵杨树补偿款是怎么回事?”
“这是村民闫某养殖场的补偿款,因闫某看到补偿款公示后,对自家的补偿金额不满意,经协调,为闫某新增补偿款8000余元,记在了我母亲名下,补偿款到位后,我随即将补偿款取出,支付给了闫某,你们看,这是闫某给我打的收条。”
经询问,闫某也证实收到了这笔钱款。
“先不说因闫某不满意补偿金额,李某就为其新增补偿款这个问题。这时间也对不上啊,这180棵杨树是在公告之前登记的,而他二人却一致称是闫某看到公告后才提出新增补偿要求的。”审查组在重新核查附着物登记表时,发现时间线不符合逻辑,二人所说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在证据面前,李某始终埋下头并三缄其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如果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并主动退出违纪资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看到其有思想顾虑,审查组立即调整了谈话方案,经过耐心地沟通,发现其已经认识自己违纪事实,但其听说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就已经够上贪污罪的立案标准了,可能要被开除党籍甚至判刑。了解到其“畏罪”的思想顾虑后,审查组向其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并列举了全国各地公开的类似案例及处理结果,李某的思想顾虑被彻底打消,立即供述了违纪事实并主动退还违纪款。
2019年7月19日,李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