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15-05-22    来源:鹤壁市纪委监察委网站   

  鹤壁市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工作机构

  本行政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 鹤壁市纪委监察局综合室

  办公地址: 市政府1号综合楼220室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 0392—3316591

  传真号码: 0392—3316591

  通讯地址: 政府1号综合楼220室 邮政编码: 458030

  电子邮箱: hbjczhs@126.com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分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

  4.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本行政机关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机构职能和领导名单;

  2.规范性文件;

  3.行政许可及办事服务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4.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本行政机关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鹤壁市监察局网站(网址为:www.hbsjcj.gov.cn,下同);

  2.本行政机关新闻发布会;

  3.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公开时限

  本行政机关及本行政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鹤壁市政府网站上填写《鹤壁市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通过网上发送至本行政机关。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提出。申请人到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领取或在鹤壁市政府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填写后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提交本行政机关。

  3.当面提出。申请人到本行政机关领取或在鹤壁市政府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填写后直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二)申请的处理

  1.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要件不完备的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处理。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依法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根据下列情况当场予以答复:

  ①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行政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三)收费标准

  1.检索费。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收费标准按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2.复制费。收费标准按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3、邮寄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申请人要求发生的复制、邮寄费用,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申请表》中一并提出。

  五、监督

  (一)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室、省监察厅举报。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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