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画纪】公卡私用要不得

发布日期:2019-07-11    来源: 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   

公车改革揩油卡,私留副卡自己花。

不容侥幸心中存,记过处分警大家。

【典型案例】

2015年3月,淇县人社局职工侯秀军在借调市人社局工作期间,利用其担任司机的便利条件,趁公车改革之机,私自存留1张单位公务加油卡副卡,后将卡中余额6317元用于个人私家车消费。2018年8月,侯秀军主动将违纪资金上交市纪委监委。2019年3月18日,淇县监委给予侯秀军政务记过处分。

【条文链接】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鹤壁市纪委监委)

上传|吕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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