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纪检监察》丨如何正确区分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和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发布日期:2024-09-06    来源:河南纪检监察   

近日,《河南纪检监察》杂志刊发《如何正确区分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和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文章。现予以全文转发——

【关键词】

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组织纪律

【执纪执法要点】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是组织力量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维护组织纪律是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领导力和执行力的重要保证。要好好抓一抓组织纪律,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组织观念、强化组织意识,时刻不忘党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
    全党同志要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要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始终忠诚组织,决不能对谈话函询简单以“不存在”“不知情”进行敷衍,或者避重就轻、“抓大放小”,甚至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典型案例及处理结果】

闫某,中共党员,A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

2019年9月至10月,组织对闫某问题线索核查期间,其与涉案企业负责人王某等人串供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其违规经商办企业等事实。2023年2月至3月,组织对闫某问题线索核查期间,其与涉案企业相关人员陈某、郭某等人,就多起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串供,并采取虚假平账等方式,掩盖其受贿事实。

2018年5月,闫某在组织两次对其进行函询时,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向组织说明其与他人合伙经营石材厂等问题。

2023年8月,闫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指导意义】

1.如何认定闫某的违纪行为

本案处理过程中,关于闫某在接受组织核查与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的上述行为,形成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闫某在组织对其核查及回复组织函询时,均否认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违纪违法问题,且向组织提供虚假材料。从本质上看,闫某不如实回复组织函询和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均基于对抗审查、逃避处理的同一个主观故意,应当统一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并依照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核查期间,闫某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应当依照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违反政治纪律予以处理;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的行为,应当依照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闫某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政治纪律与组织纪律,构成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违纪行为。

2.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与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的区别

 实践中,需要注意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与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的区别。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和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之间都有不向组织如实陈述的相似之处,但两者在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主观目的、违纪性质类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行为,应当发生在组织谈话函询阶段,属于“被动”地说明问题,否认或隐瞒、编造、歪曲违纪事实,且组织谈话函询所涉及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或比较笼统,不涉及严重违纪问题。而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应当是采取“主动”向组织和有关领导同志提供虚假情况的方式,混淆是非,设置障碍,蓄意干扰、妨碍正常的调查工作,应根据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按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认定。

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新增第二款,有“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处理。

此条的修订,明确了谈话函询时如果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一般从违反组织纪律角度认定,但如果隐瞒真相,且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的,应定性为违反政治纪律。


         3.关于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的认定

本案中,闫某在接受函询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行为,如果该违纪行为发生在2024年,则应根据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即构成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但在执纪实践中,对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特别是在适用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1)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有责任能力的党员都可以构成本违纪行为的主体。
    (2)本违纪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具有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主观目的。
    (3)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的义务。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
    (4)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是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如果同时有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行为,即应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相关规定】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作者为鹤壁市纪委监委审理室副主任翟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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