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该条是在保持纪律严肃性的基础上,针对现实中的复杂情况作出的规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给予违纪党员减轻处分的,仅可减轻一档给予处分。但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可以对违纪党员减轻两个及以上档次给予处分。
该条规定在程序方面设定了严格要求,即只有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才可以对违纪党员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