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问答】36.如何把握强迫、畯使他人违纪?

发布日期:2018-11-28    来源:鹤壁市纪委监察委网站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强迫他人违纪”,主要是指在被强迫的党员没有违纪主观故意情况下,违背其意志,采取胁迫等手段迫使其违纪的情形。“唆使他人违纪”,主要是指教唆、挑动、指使其他党员违纪的情形。要注意把握“唆使他人违纪”与《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关于“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之间的关联。对唆使他人违纪的党员,应先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考虑其在共同违纪中的责任及应受到的处分幅度,然后再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予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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