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免予党纪处分的情形。免党纪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之一的。适用的违纪党员仅限于构成违纪且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如果党员违纪情节和性质严重,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则不能对其免予处分。
二是《条例》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具体包括: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不明真相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人员,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第六十条第三款);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经批严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对不明真相参加迷信活动的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对不明真相被裏挟参加宗族勢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第六十四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