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一般应同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根据《党内监督条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相关法规,诫勉分为书面诫勉和诫勉谈话,实施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领导干部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应当由有关党组织作出书面结论和决定并按照警告处分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同时,将免予处分决定抄送相应组织人事部门。
【条例问答】35.遇用免予党纪处分应当行哪些程序?
发布日期:2018-11-28
来源:鹤壁市纪委监察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