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诚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条例问答】33.《条例》关于免予党纪处分运用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18-11-27
来源:鹤壁市纪委监察委网站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诚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