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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 | “乡镇监察组+村级监督员”凝聚监督合力

发布时间:2019-06-0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

  “乡镇监察组+村级监督员”凝聚监督合力


  “本来以为这个监督员‘乳臭未干’,没想到这么‘给力’,村里的问题都逃不过她的眼睛。”近日,在村级监督员苏宝丽的协助下,福建省龙海市监委东泗乡监察组查处了一起村组干部职务违法问题,得到群众点赞。

  为切实增强群众身边的监督力量,2016年开始,漳州市从年轻干部、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队伍中优先选聘下派村级监督员,重点对村干部落实精准扶贫、移风易俗、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线索向乡镇纪委反映。

  2018年下半年,龙海市东泗乡虎渡村第十二村民小组的村民们发现,自己的征迁补偿款迟迟没有发放。有人怀疑小组长苏某九将补偿款截留了,便找到苏宝丽“说理”。

  苏宝丽初步了解发现,苏某九不是党员,对于这类对象的问题,究竟是报告乡纪委,还是报告其他部门处理?她一时拿不定主意。

  就在苏宝丽还在“纠结”对象身份时,龙海市监委东泗乡监察组正紧锣密鼓组建,并要求各村监督员协助监察组,对本村新增监察对象展开调查摸底。

  苏宝丽及时就苏某九的“身份问题”向乡纪委书记郑月珍请教。

  “虽然他不是党员,但小组长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当然属于我们的监察对象。”郑月珍很肯定。

  得到肯定答复后,苏宝丽当即将自己掌握的苏某九问题线索向乡纪委详细汇报……

  一周之后,龙海市监委东泗乡监察组正式挂牌。乡监察组依据市监委赋予的权限,启动挂牌后“首战”,对苏某九展开调查。很快,监察组查实了苏某九没有及时将部分征迁补偿款发放给村民的事实。

  “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监察机关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被任命为东泗乡监察组组长的郑月珍表示,乡监察组依法对苏某九进行了诫勉谈话。随后,在监督员的现场监督下,相关款项被如数发还群众。

  在此案中,“乡镇监察组+村级监督员”模式发挥的作用,让龙海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印象深刻。“乡镇监察组优势在‘专’,但人员少,而村级监督员就在群众身边,村里动态尽在眼里,可以很好地起到辅助作用。”该负责人表示,推进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需要持续加强对监督员队伍的培训,让“辅”的作用更好地发挥。

  “虎渡村这事发生后,我们觉得监督员的培训和教育力度还要持续加大,特别是对‘法’的认识。”郑月珍说,在之后几次碰头会中,她专门组织大家学习监察法,并帮大家答疑解惑,督促加强对身边新增监察对象的监督。

  据介绍,2018年底漳州市乡镇监察组组建工作启动后,各乡镇监察组在市、县(市、区)两级纪委监委的指导推动下,持续强化对村级监督员的教育培训,努力让大家懂纪又懂法。今年以来,各村级监督员收集群众意见344条,向乡镇监察组提供线索110条,查实86条。

  漳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林叶萍介绍,漳州正着力破解“乡镇监督太远、村级监督太软、群众监督太难”的基层监督难题,着力打通监察监督“最后一公里”。(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6月2日01版,通讯员:杨特团、高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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