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区健全三项监督问责制度

2015-07-02 15:33 来源: 未知
红旗区纪委深化“三转”和“再监督”制度,改变以往联合其他行政部门开展一线检查、全程监督的做法,从一般性的业务检查向履行监督职责转变,从具体执行监管向监督的再监督职责转变,切实履行执纪监督问责职能。
一、实行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三级督查”制度。区监察局协助政府出台《红旗区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督查办法》,实行三级督查。一级督查:由区政府各部门按照行业分工就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建立台账,进行定期督查。二级督查:由区政府督查室建立总台账,对一级督查中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目标的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持续跟踪督查,结果全区通报。三级督查:由区监察局,对个别经区政府督查室督办仍不能按时限完成的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进行问责监督。同时,对督查不到位造成项目未完成的一、二级督查单位进行问责。
二、建立作风纪律常态督查制度。针对政府各部门工作纪律、作风建设开展经常性明查暗访,对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作风慵、懒、散,在服务项目建设工作中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履行职责不到位,工作中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发现一起,追究一起,并全区通报督查情况。
三、严格落实“一案双究”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倒查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单位责任。追责对象包括镇(办事处)、区直相关职能部门正职、分管副职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免职和党政纪处分等。问责结果全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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