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关车辆使用和管理,统筹调配用车,确保车辆使用安全,提高效率,节省开支,单位所有公务用车及执法执勤车辆,均适用以下规定:
第一条 单位车辆只能作为区纪委监委业务内办公、办案使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
第二条 单位车辆因工作需要,在市区内使用的,由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出车,要驶出市区区域的,经协管常委批准方可出车。若无报批私自外出,除给予当事人相关处理外,造成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驾乘人员承担,单位概不负责。
第三条 单位车辆由办公室日常管理,严格履行车辆使用登记手续。分管副书记对公务用车及执法执勤车辆的安全使用负重要领导责任,协管常委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使用部门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严禁将单位车辆停放在住宅小区、饭店酒楼、旅游景点、休闲娱乐等场所和影响交通的街道旁,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及责任人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务处分。
第五条 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期间,实行封车制度,确因公需要用车的,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单位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由具备驾驶资格的工作人员担任,无证或酒后不得驾驶本单位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职业道德,安全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七条 驾乘人员要爱护车辆,勤于检查保养维护,保持车容车貌及内饰整洁,车况良好,保证正常使用。车辆需要维修保养或行驶途中发现车辆有异常情况时,驾乘人员应与办公室联系,在指定地点进行维修保养。所有公务用车的保险由办公室统一购买。
第八条 单位车辆加油,由办公室负责办理油卡,加油情况由各用车部门做好登记。
第九条 单位车辆使用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产生的违章由驾乘人员自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除保险公司赔付外,不足部分由当事人负担。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龙亭区纪委监委公务出车单
用车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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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时间 |
使用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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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路线 |
自 起至 |
乘坐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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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事由 |
用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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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主任意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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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管常委意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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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书记意见 |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