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县的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县属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省、市、县的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务院、省、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乡(镇)党的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对这些案件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或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县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县政府直属事、企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报上级领导机关审批(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制定全县党风党纪、政纪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六)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政策、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上级制定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提供参考依据。
(七)调查了解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八)会同有关部门及各乡、镇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各乡、镇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室领导干部的人选;组织和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九)承办中纪委、监察部、省纪委、监察厅、市纪委、市监察局、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