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主管开发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开发区工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管开发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开发区所属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情况;负责统一部署开发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协调开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同工委实施干部提拔任用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承担开发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四)负责检查并处理机关各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对这些案件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或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负责调查处理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政纪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六)制定开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文件及规定。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政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八))协同开发区工委考察、审核开发区纪工委委员、监察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市直属部门(单位)派出的纪检组正、副组长人选;负责考察、任免派出纪检组正、副组长、监察室正副主任;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纪检监察系统的组织建设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对开发区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工作进行指导;组织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九)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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