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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钱物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2、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3、不准在工作时间内饮酒,严禁酗酒和做其他有损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事。
4、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5、不准截留、挪用、私分暂扣和没收的钱物,或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6、不准到发案单位报销办案经费和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或借机向发案单位、违纪人员及其亲属借钱、借物、低价购买商品,或为家属子女及亲友安排工作。
7、不准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办人情案、关系案。
8、不准私自单独会见违纪人员及其家属,为其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开脱责任。
9、不准在办案中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变相体罚、逼供、诱供。
10、不准泄露案情和工作机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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